什财规〔2025〕1号
什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1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1号)《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期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范围与缴纳主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七条 调节金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下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业务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业务支出后的净收益。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等。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场地平整费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制图费、评估费等。
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业务支出由入市主体提供成本核算结果和依据,由市自规局核定确认。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九条 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益按再转让收入扣除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基础上进行征收,再转让收入按如下方式进行核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条 调节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规局负责组织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调节金由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按规定上缴;再转让方式入市的,调节金由转让方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按规定上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市自规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一条 收取的调节金,统一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乡村振兴、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扶持等。
第十二条 调节金由市自规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 “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缴纳义务人缴款后,由市自规局确认并出具缴款票据。
第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市财政局、市自规局等部门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金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