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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标      题: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510682-2025-002059
  • 公开对象: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公开渠道: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政务,政务新媒体...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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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力度的通知》(川农函〔2024167)、《德阳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德农规字〔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20251016

 

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力度的通知》(川农函〔2024〕167号)、《德阳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德农规字〔2025〕1号)等规定,结合什邡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建后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大气降尘采集点、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七)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人为破坏,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补充,保持田埂完整。

(二)田间灌排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无垮塌,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等工程设施完好,沟道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垮塌。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七)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方式

第七条 建后管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及使用对象,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一)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将工程设施、设备移交给镇(街道),镇(街道)移交至村民委员会(社区);多个村同时受益的工程设施、设备,由镇(街道)确定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二)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应当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应当由所在村(组)集体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的,由村(组)集体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委托管护;村(组)集体为管护主体的,由村(组)集体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要求。

(四)管护人员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沙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限车辆通行等。管护主体承担专项管护工作,包括定期对大型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维修、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者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要求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四章  管护经费

第八条 管护费筹集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通过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专项管护资金等,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安排制定全市建后管护项目实施计划,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二)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镇(街道)或村(组)组织实施完成后到市农业农村局报账。

(三)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费,建立多元化长效管护保障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村集体筹资投劳,管护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受益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管护积极性。

(四)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九条 管护费使用范围

(一)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管护人员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二)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可用于之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结余的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费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五章 管护责任及要求

第十条 什邡市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总责,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项目所在镇(街道)应当对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护主体,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什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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