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深化政府建设投资审计监督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什邡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什邡市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
(二)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
2.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资金、中省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国债资金等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涵盖公益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工作的优劣程度,包括审核工作开展是否符合审计准则和规范,审核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审核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审核报告是否客观、完整、清晰、及时等内容。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办理竣工决(结)算的审核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从政府投资项目中取得的财政资金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办理未纳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工作。由项目单位内部审核机构或委托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结)算实施审核。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决(结)算审核质量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委托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对采信审核结果办理竣工决(结)算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项目单位确定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委托审核事项相匹配的资质,近三年内无行业处理记录和相关行政处罚记录,且与委托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聘请社会审核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审核费用应与审核质量挂钩,具体考核标准与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签订委托审核业务合同前,要求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审核工作;
(三)积极配合市审计局或上级审计机关对审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
(四)不参与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利用审核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六)不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七)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受托的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审核业务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项目单位对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享有复核审查权;
(二)社会审核中介机构除提供合同约定的审核服务外,应配合项目单位开展与本项目审核相关的咨询、解释等辅助服务;
(三)社会审核中介机构无故不履行审核及辅助服务义务的违约责任;
(四)审核报告完成时限过错赔偿责任;
(五)社会审核中介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执业资格证注册号;
(六)其他依法应当明确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事项和审核结果的复核审查工作,如实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将备案表、复核情况说明和审核报告一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据《什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审核备案情况,以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对项目单位履职情况、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根据备案项目的数量、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抽查审计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交办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省、德阳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移送审查的建设项目;
(四)备案材料经初步评估,存在审核程序不规范、结果异常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核质量抽查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招投标、项目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计量签证、结算办理等环节履职情况,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问题;重点复核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审定造价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审核程序的规范性。抽查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调查报告,作为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考评社会审核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实施追责问责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在审核质量抽查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失浪费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审计局。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项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的;
(四)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五)工程变更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实施的;
(六)提供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七)因工程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在审核质量抽查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二)伪造工程资料、虚假签证的;
(三)与社会审核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相互勾结舞弊的;
(四)未取得变更批复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在审核质量抽查审计中发现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向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同时承担同一项目预(结)算编制、预算评审、监理、项目管理等关联性中介服务的;
(二)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服务对象报销个人费用、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娱乐旅游安排、提出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三)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费用的;
(四)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费用,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核报告的;
(五)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提示、协助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的;
(七)除法定回避情形外,无故拒绝履行审核义务的;
(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市审计局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本条第(三)(四)项情形而导致多计工程款项的,应出具整改意见,责成项目单位限期退回多付资金。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在审核质量抽查审计中发现社会审核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向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的;
(二)实施商业贿赂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七)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