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什邡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什邡市全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弓弩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38—8216989(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10(什邡市公安局)。
六、此通告自202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什邡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什邡市全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弓弩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38—8216989(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10(什邡市公安局)。
六、此通告自202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