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告依据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51 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德办函〔2026〕12号)要求,对截至2026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适用范围
什邡市辖区
三、清理原则
(一)保留
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废止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三)失效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届满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四)拟修改
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经修改的;
4.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13件,宣布失效1件,拟修改2件,予以废止3件。
一、制定通告依据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51 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德办函〔2026〕12号)要求,对截至2026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适用范围
什邡市辖区
三、清理原则
(一)保留
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废止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三)失效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届满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四)拟修改
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经修改的;
4.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13件,宣布失效1件,拟修改2件,予以废止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