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形成过程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24〕721号)和《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提示函》(川水保监函〔2025〕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了《德阳市什邡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于2025年11月28日取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总站的复核意见(川水保监函〔2025〕35号),结合报告内容,修订了2024 年11月9日执行的《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什府规〔2024〕5号)。期间: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湔氐镇、洛水镇及蓥华镇共7个部门(乡镇)意见,并对《公告》内容先后组织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内容修订主要分4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禁止开垦坡地范围划定等相关技术文件名称;二是将原公告中描述的25度以上现有耕地面积调整为25度以上所有土地面积,并按照存有乡镇进行比例划分;三是对原公告进行废止,新公告重新计算生效期;四是增加了划定范围经纬度等图斑登记表和分布图等附件。
四、解读单位
什邡市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0838–8202641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形成过程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24〕721号)和《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提示函》(川水保监函〔2025〕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了《德阳市什邡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于2025年11月28日取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总站的复核意见(川水保监函〔2025〕35号),结合报告内容,修订了2024 年11月9日执行的《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什府规〔2024〕5号)。期间: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湔氐镇、洛水镇及蓥华镇共7个部门(乡镇)意见,并对《公告》内容先后组织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内容修订主要分4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禁止开垦坡地范围划定等相关技术文件名称;二是将原公告中描述的25度以上现有耕地面积调整为25度以上所有土地面积,并按照存有乡镇进行比例划分;三是对原公告进行废止,新公告重新计算生效期;四是增加了划定范围经纬度等图斑登记表和分布图等附件。
四、解读单位
什邡市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0838–820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