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的
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以及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宗教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获得低保。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户籍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计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住房保障标准以市住保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 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户籍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4.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 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其他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2.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3.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近两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或由市医保局出具慢性病门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入户调查。镇(街道)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
(三)张榜公示。镇(街道)经初审、入户调查等环节合格的,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市民政局审核。审核资料、第三方入户调查、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入户抽查,对初审、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镇(街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办理类型
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时报送人员调整信息。市民政局低保审批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日以后申报的纳入次月审批。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
八、数量限制
无限制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8215211
监督电话:0838-8202783
十一、注意事项
无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的
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以及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宗教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获得低保。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户籍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计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住房保障标准以市住保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 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户籍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4.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 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其他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2.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3.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近两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或由市医保局出具慢性病门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入户调查。镇(街道)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
(三)张榜公示。镇(街道)经初审、入户调查等环节合格的,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市民政局审核。审核资料、第三方入户调查、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入户抽查,对初审、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镇(街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办理类型
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时报送人员调整信息。市民政局低保审批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日以后申报的纳入次月审批。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
八、数量限制
无限制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8215211
监督电话:0838-8202783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