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审核工作》的
政策解读
一、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进行分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五篇“婚姻家庭”。
(三)法定义务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特困人员的收入和财产认定,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在镇(街道)指导下填写《什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中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承诺授权书,提交镇(街道)。
(二)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一卡通”(社保卡)复印件,如申请人有法定义务人,应提供法定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
(三)镇(街道)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信息核对,填写调查表,作出调查结论。
(四)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填写评议结果。
(五)镇(街道)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连同申请、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股审批。
(六)为规范办理流程,确保特困人员“当月审批、次月享受”,市民政局审批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日后申报的纳入次月审批。
什邡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审核工作》的
政策解读
一、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进行分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五篇“婚姻家庭”。
(三)法定义务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特困人员的收入和财产认定,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在镇(街道)指导下填写《什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中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承诺授权书,提交镇(街道)。
(二)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一卡通”(社保卡)复印件,如申请人有法定义务人,应提供法定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
(三)镇(街道)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信息核对,填写调查表,作出调查结论。
(四)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填写评议结果。
(五)镇(街道)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连同申请、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股审批。
(六)为规范办理流程,确保特困人员“当月审批、次月享受”,市民政局审批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日后申报的纳入次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