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什邡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市始终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和“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坚持“一主两化三提升”发展思路。把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经济转型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整合推进什邡市服务业总量扩大、水平提升与质量优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增长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和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20〕11号)精神 ,结合贯彻落实省、德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解读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是奖励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登记必须在什邡市。
二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准入条件。
解读三:《办法》明确了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是明确了全市规上服务业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包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技术行业、居民服务和其他行业、文体娱乐行业、租赁商务行业、科学技术行业等营利性服务业。
二是明确了批发行业、零售行业限额以上单位(个体)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
三是明确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
解读四:《办法》明确了激励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升规入限。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及物流园区运营主体积极培育引进市场经营主体,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内新增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总部连锁;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三是支持企业主辅分离。支持农业、工业企业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农业、工业企业单独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服务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021年11月30日,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什邡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市始终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和“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坚持“一主两化三提升”发展思路。把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经济转型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整合推进什邡市服务业总量扩大、水平提升与质量优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增长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和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20〕11号)精神 ,结合贯彻落实省、德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解读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是奖励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登记必须在什邡市。
二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准入条件。
解读三:《办法》明确了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是明确了全市规上服务业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包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技术行业、居民服务和其他行业、文体娱乐行业、租赁商务行业、科学技术行业等营利性服务业。
二是明确了批发行业、零售行业限额以上单位(个体)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
三是明确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申报奖励条件及标准。
解读四:《办法》明确了激励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升规入限。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及物流园区运营主体积极培育引进市场经营主体,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内新增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总部连锁;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三是支持企业主辅分离。支持农业、工业企业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农业、工业企业单独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服务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