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什邡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十九届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1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什邡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2〕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新建、配建、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指导。市自规局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新青年、新市民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配租方式。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房源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的3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六条房源筹集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要求,在我市开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拟入市交易的集体用地上闲置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七条项目认定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
市住建局应将已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抄告不动产登记部门锁定,并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严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投入运营前,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出租单位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政府提出注销或续期申请,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若因房源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申报的运营管理方案实施的,应撤销其项目认定,并对应退还相应比例的各类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意见自2025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什邡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十九届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1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什邡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2〕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新建、配建、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指导。市自规局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新青年、新市民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配租方式。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房源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的3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六条房源筹集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要求,在我市开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拟入市交易的集体用地上闲置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七条项目认定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
市住建局应将已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抄告不动产登记部门锁定,并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严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投入运营前,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出租单位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政府提出注销或续期申请,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若因房源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申报的运营管理方案实施的,应撤销其项目认定,并对应退还相应比例的各类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意见自2025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