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扎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推进此项工作。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我市开展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一、补贴资金及来源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3379.665486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378万元,结余资金16654.86元。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接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结合我市实际,耕地面积核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据实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土地等不给予补贴。特别是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种植草坪取土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如修建公路已硬化暂时不能复垦的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镇(街道)要加强协调镇内部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退耕还林(草)、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由年度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审核确定的补贴总面积计算,确定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在补贴资金正式发放前,若上级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有新的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根据当年的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今年将继续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发放,各镇(街道)加强对平台系统的学习,及时开展村(社区)经办人员的宣传,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流程,加强农户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做好公示公开,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农户(经营主体)申报。符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村民小组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由村民小组填报《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附件1),准确提供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2022年享受补贴面积、2023年申报面积等基础信息资料,并经申报农户或经营主体签字确认。经营主体需提供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明确是否由经营主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经营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此过程中注意:杜绝一人或一户多次领取补贴(因年老父母未办社保卡需由子女代领的,将补贴面积填入代领人代耕代种面积内,新承包的面积与原承包面积进行合并申报);禁止财政供养人员和死亡人员进入补贴名单。
(二)组核实。各村民小组对耕地承包地农户(经营主体)签字确认的补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和汇总,重点审查核实承包耕地确权颁证登记面积、扣除耕地面积和补贴耕地面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做到不重不错不漏,核实无误后,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送补贴面积核实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
(三)村复核、公示。各村民委员会要对村民小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汇总。每村(社区)至少抽查40户农户核查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是否准确,并将核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报镇(街道)备案,核查发现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纠正。核查无误后,将村(社区)补贴面积汇总表和组分户补贴面积登记表同时在村(社区)、组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将农户申报信息和公示照片录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并于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汇总表送各镇(街道)。
(四)镇(街道)审核、公示。各镇(街道)对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核实补贴面积进行汇总、公示并按照阳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承包耕地面积、扣除耕地面积和补贴耕地面积是否真实准确,农户(经营主体)确认签字是否规范完整,调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经核查无误后,各镇(街道)负责人、经办人在汇总表(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镇(街道)政府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各镇(街道)政府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点击确认,并于4月28日前将调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和2023年镇(街道)享受补贴面积变化情况说明的纸质档和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市抽查确认。各镇(街道)将公示、核实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按照四川省阳光审批系统指定名单开展抽查确认。
(六)兑付补贴。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后,各镇(街道)要在补贴资金发放前,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再次在村(社区)、镇(街道)公示栏对农户(经营主体)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一致。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点击确认。
四、兑付时间
补贴资金须在6月30日前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手中。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五不准”。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全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经营主体)手中。
(二)各镇(街道)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划入市上的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镇(街道)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市上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各镇(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四)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镇(街道)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和监管,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耕地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
(三)严格规范操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好耕地农民档案,对列入补贴的耕地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耕地农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四)严明纪律。一是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各镇(街道)都必须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8)8220136、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838)8103371。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把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附件:1.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
2.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
3.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扎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推进此项工作。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我市开展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一、补贴资金及来源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3379.665486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378万元,结余资金16654.86元。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接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结合我市实际,耕地面积核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据实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土地等不给予补贴。特别是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种植草坪取土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如修建公路已硬化暂时不能复垦的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镇(街道)要加强协调镇内部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退耕还林(草)、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由年度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审核确定的补贴总面积计算,确定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在补贴资金正式发放前,若上级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有新的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根据当年的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今年将继续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发放,各镇(街道)加强对平台系统的学习,及时开展村(社区)经办人员的宣传,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流程,加强农户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做好公示公开,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农户(经营主体)申报。符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村民小组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由村民小组填报《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附件1),准确提供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2022年享受补贴面积、2023年申报面积等基础信息资料,并经申报农户或经营主体签字确认。经营主体需提供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明确是否由经营主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经营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此过程中注意:杜绝一人或一户多次领取补贴(因年老父母未办社保卡需由子女代领的,将补贴面积填入代领人代耕代种面积内,新承包的面积与原承包面积进行合并申报);禁止财政供养人员和死亡人员进入补贴名单。
(二)组核实。各村民小组对耕地承包地农户(经营主体)签字确认的补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和汇总,重点审查核实承包耕地确权颁证登记面积、扣除耕地面积和补贴耕地面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做到不重不错不漏,核实无误后,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送补贴面积核实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
(三)村复核、公示。各村民委员会要对村民小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汇总。每村(社区)至少抽查40户农户核查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是否准确,并将核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报镇(街道)备案,核查发现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纠正。核查无误后,将村(社区)补贴面积汇总表和组分户补贴面积登记表同时在村(社区)、组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将农户申报信息和公示照片录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并于3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汇总表送各镇(街道)。
(四)镇(街道)审核、公示。各镇(街道)对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核实补贴面积进行汇总、公示并按照阳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承包耕地面积、扣除耕地面积和补贴耕地面积是否真实准确,农户(经营主体)确认签字是否规范完整,调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经核查无误后,各镇(街道)负责人、经办人在汇总表(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镇(街道)政府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各镇(街道)政府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点击确认,并于4月28日前将调查台账复印件(附件2)、《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和2023年镇(街道)享受补贴面积变化情况说明的纸质档和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市抽查确认。各镇(街道)将公示、核实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按照四川省阳光审批系统指定名单开展抽查确认。
(六)兑付补贴。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后,各镇(街道)要在补贴资金发放前,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再次在村(社区)、镇(街道)公示栏对农户(经营主体)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一致。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点击确认。
四、兑付时间
补贴资金须在6月30日前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手中。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五不准”。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全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经营主体)手中。
(二)各镇(街道)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划入市上的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镇(街道)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市上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各镇(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四)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镇(街道)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和监管,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耕地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
(三)严格规范操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好耕地农民档案,对列入补贴的耕地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耕地农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四)严明纪律。一是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各镇(街道)都必须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8)8220136、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838)8103371。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把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附件:1.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
2.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
3.什邡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