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
为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七项中央和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规范统一、落到实处,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2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33,365,573.59元,其中: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33,357,000.00元,2024年结余资金8,573.59元。后续若再次下达资金,参照此实施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和范围
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结合我市实际,耕地面积的核定,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为参考(已完成土地第二轮延包的试点村组以延包面积为参考),按排除法进行调整。以耕地实际现状为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据实申报,以下情况不得申领:
1.耕地“非农化”不能申领补贴。
2.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已复垦未发包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4.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6.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享受补贴。
7.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8.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给予补贴。
9.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要加强协调镇(街道)内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草)、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化”和“非粮化”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根据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街道)统计核实上报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耕地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在补贴资金兑付之前,若上级文件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等内容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政策进行完善补充。
三、补贴程序
(一)村申报。各村(社区)按要求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或经营主体的姓名、身份证、面积等相关信息核实准确后填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附件1)。对经营主体申报需提供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以明确是否由经营主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社区)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录入申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加强宣传,让群众知晓,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如无异议,于3月24日前在系统确认公示。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镇(街道)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贴面积审核确认由镇(街道)全面负责。各镇(街道)按照阳光审批系统要求对村(社区)上报信息及公示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补贴对象错误、已改变耕地用途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并填报《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附件2)。经核查无误,在系统中填报核查结果后,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如无异议,系统确认公示。各镇(街道)于4月21日前将《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附件2)、《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和2025年镇(街道)补贴面积变化的情况说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公示期间,应当加强宣传,让群众知晓,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通过系统进行调整并重新公示。镇村公示资料由镇(街道)建库立档管理,以备上级核查。
(三)市抽查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开展市级抽查核实后汇总补贴面积。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的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四)兑付补贴。各镇(街道)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再次在村(社区)、镇(街道)对农户(经营主体)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内核实后的补贴对象推送到“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补贴资金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户,并于6月30日前兑付完毕。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五不准”。
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各镇(街道)要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经营主体)手中。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收齐后及时退回什邡市财政局金库,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镇(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发放,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将退回市财政局金库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和监管,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耕地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面积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应用统计信息数据,加强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严格实行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
(三)严格规范操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好耕地农户档案,为核查耕地农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四)严明纪律。
一是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各镇(街道)都必须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8)8220136、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838)8103371。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把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
2.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
3.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各镇(街道):
为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七项中央和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规范统一、落到实处,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2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33,365,573.59元,其中: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33,357,000.00元,2024年结余资金8,573.59元。后续若再次下达资金,参照此实施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和范围
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结合我市实际,耕地面积的核定,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为参考(已完成土地第二轮延包的试点村组以延包面积为参考),按排除法进行调整。以耕地实际现状为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据实申报,以下情况不得申领:
1.耕地“非农化”不能申领补贴。
2.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已复垦未发包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4.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6.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享受补贴。
7.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8.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给予补贴。
9.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要加强协调镇(街道)内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草)、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化”和“非粮化”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根据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街道)统计核实上报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耕地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在补贴资金兑付之前,若上级文件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等内容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政策进行完善补充。
三、补贴程序
(一)村申报。各村(社区)按要求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或经营主体的姓名、身份证、面积等相关信息核实准确后填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附件1)。对经营主体申报需提供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以明确是否由经营主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社区)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录入申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加强宣传,让群众知晓,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如无异议,于3月24日前在系统确认公示。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镇(街道)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贴面积审核确认由镇(街道)全面负责。各镇(街道)按照阳光审批系统要求对村(社区)上报信息及公示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补贴对象错误、已改变耕地用途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并填报《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附件2)。经核查无误,在系统中填报核查结果后,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如无异议,系统确认公示。各镇(街道)于4月21日前将《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附件2)、《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和2025年镇(街道)补贴面积变化的情况说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公示期间,应当加强宣传,让群众知晓,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通过系统进行调整并重新公示。镇村公示资料由镇(街道)建库立档管理,以备上级核查。
(三)市抽查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开展市级抽查核实后汇总补贴面积。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的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四)兑付补贴。各镇(街道)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再次在村(社区)、镇(街道)对农户(经营主体)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内核实后的补贴对象推送到“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补贴资金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户,并于6月30日前兑付完毕。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五不准”。
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各镇(街道)要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经营主体)手中。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收齐后及时退回什邡市财政局金库,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镇(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发放,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将退回市财政局金库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和监管,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耕地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面积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应用统计信息数据,加强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严格实行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
(三)严格规范操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好耕地农户档案,为核查耕地农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四)严明纪律。
一是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各镇(街道)都必须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8)8220136、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838)8103371。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把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
2.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表
3.什邡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