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本通知仅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额度、工作流程、机构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继续按照《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什民政〔2025〕22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同时,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政策内容,通过社区宣讲、张贴公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
附件:《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什民政〔2025〕22号)
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本通知仅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额度、工作流程、机构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继续按照《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什民政〔2025〕22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同时,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政策内容,通过社区宣讲、张贴公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
附件:《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什民政〔2025〕22号)
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