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落实养殖经营者的免疫主体责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维护养殖业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1〕65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大后小、分步实施和政府引导、企业申报”的原则,逐年加大对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普及和工作推进力度,逐步扩大直补覆盖面。
二、实施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规模养殖场户、公司合作户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类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二)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禽类。
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助畜禽养殖场户规模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万羽以上。
公司合作户必须达到十户及以上并达到养殖规模。
(四)补助畜禽养殖场户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规范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有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和环保设施。
2.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工作室和兽医相关技能人员,有能力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
3.具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配备有运行良好的专用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5.无养殖粪污污染、无举报案件。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农业农村厅招标采购的当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价格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贴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能繁母猪、蛋鸡、奶牛、能繁母羊)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该场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能繁母猪、蛋鸡、奶牛、能繁母羊)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平均值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用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疫苗用量最高测算=出栏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存栏种畜禽(能繁母猪、蛋鸡、奶牛、能繁母羊)数量×免疫用量标准
1.口蹄疫
商品猪:按出栏量每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头份。
母猪(种猪):按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头份。
肉牛:按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头份;按出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头份。
奶牛(种公牛):按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头份。
羊:按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头份。
2.高致病性禽流感
蛋鸡和种鸡: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1.5毫升。
肉鸡和肉鸭: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0.5毫升。
肉鹅: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种鸭和蛋鸭: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种鹅和蛋鹅: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3.小反刍兽疫
羊: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毫升。
四、补助实施程序
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坚持“应免尽免、不免不补、先打后补、及时拨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真打、实补、有效。
(一)自愿申报
凡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并如实填写养殖场相关信息(同一主体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检疫出证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要一致),自愿签订《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打后补”,且不得领取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于每年11月底前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先打后补”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附相关证明材料交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
(二)核实登记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申请后,及时对养殖场户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审核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养殖场户,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农业农村局结合春、秋防工作,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情况进行数量核实,登记造册。
(三)免疫实施
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根据畜禽生产情况,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须达100%。养殖场户应将疫苗采购凭证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并做好疫苗纸质进出库记录备查。实施强制免疫时或免疫后48小时内,按照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建立规范的电子免疫档案,录入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相关信息可与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比对,防止政府采购疫苗流入直补场或疫苗瓶二维码重复扫描情况,对重复扫描疫苗瓶的疫苗用量只计算一次。
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每年对申请补助的病种分别采样自检或送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至少进行2次免疫抗体检测,每次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样品应来自不同栋舍或群体,具有代表性,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牧运通”程序。
(四)补助申请
实行“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次年1月1日-1月15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上传补助证明资料信息。
(五)补助核实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申报后及时进行初审,并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填写《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3)。
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农村局可随时查看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对免疫信息系统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资格,退回申请。每年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检费用由企业承担,抗体检测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六)信息公示
审核的补助头(羽)数及补助资金,通过信息系统平台在本县公示,同时在养殖场所在村级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七)资金拨付
经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五、其他事项
(一)养殖场户所购疫苗必须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免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从严从重处罚,并一律取消其“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资格。
(二)补助病种范围和疫苗补助价格标准等将根据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我省疫苗招标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
2.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 补资金申报表
3.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 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