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师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北京援建的阳光嘉苑小区600套住房。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授权什邡市云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独成户的个人,下同);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群体;
(三)汶川地震中,镇内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损毁住房困难群体、原有私房损毁且土地被政府收储住房困难群体;
(四)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应保障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
第五条 住房困难家庭(群体)的认定:
(一)城镇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是指主申请人具有非农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在镇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并履行一定年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镇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镇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租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镇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并履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镇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镇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镇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并履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取得镇区居住证明。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3.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应保障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
(九)因离婚房产已分割(或协议住房由对方居住),但未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家庭。
(十)30周岁以下单独成户的个人(其中:军烈属,1—2级肢体残疾、1—2级盲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十一)经镇人民政府决定认定其他不纳入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按照“家庭申请,两级审核,政府审批,社会监督,有偿居住”原则进行申请、审批、入住。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就业单位的工商执照,劳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公安机关的居住证明;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条 汶川地震中镇内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损毁原居住人员,向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证明;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原有私房损毁且土地被政府收储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土地收储或征收合同;
(三)什邡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纳入保障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纳入保障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纳入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收入证明(纳入保障家庭成员);
(五)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四章 住房配租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房源确定实物配租或轮候。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确定房号,房源在10套以下时根据房源即租即配。
第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查实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在规定期内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和公共设施管理。负责小区日常环境卫生,按年度收取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保障家庭服从其管理,履行《租赁合同》,足额缴纳各种费用,主动接受住房保障年度审查,不得发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占用绿地、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严禁转租、转让、转借、闲置、擅自调换使用或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当年入住家庭《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主动接受住房保障年度审查。年度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房屋,逾期不退出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搬出或通过司法诉讼责令搬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和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增添生活设施,自行增添的生活设施及装修在退租时不予以补偿。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家庭类别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分为城镇低保户、一般户(中低收入家庭)、其他户(家庭)三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确无住房的家庭,在有房源情况下,经本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审核后,租金标准执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租金和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所在社区同意可分期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上缴国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部分维修。
第二十四条 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用于小区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六章 年度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执行年度审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三年一审,动态管理。到期后主动申请年度审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程序与办法:
(一)保障家庭提交保障人口变化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住房变化情况等资料向所在社区(单位)申报。
(二)物业管理部门审查保障家庭在租赁期间有无发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占用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转租、转让、转借、闲置、擅自调换使用或改变住房用途等禁止行为。
(三)所在社区(单位)核查保障家庭申报资料提出初步审查建议。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综合审查保障家庭提交的申报资料、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情况、社区(单位)初步审查建议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核定申请家庭是否审查合格,向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查:
(一)年审合格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换发(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
(二)责令整改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换发(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
(三)取消保障资格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或终止《租赁合同》,限期腾退房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积极配合信访、综治、维稳处置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年度中发生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运营公司无条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统征统转安置房安置结余房源参照本办法管理,执行市场租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师古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什邡市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师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北京援建的阳光嘉苑小区600套住房。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授权什邡市云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独成户的个人,下同);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群体;
(三)汶川地震中,镇内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损毁住房困难群体、原有私房损毁且土地被政府收储住房困难群体;
(四)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应保障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
第五条 住房困难家庭(群体)的认定:
(一)城镇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是指主申请人具有非农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在镇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并履行一定年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镇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镇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租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镇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并履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镇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镇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镇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并履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取得镇区居住证明。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3.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应保障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
(九)因离婚房产已分割(或协议住房由对方居住),但未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家庭。
(十)30周岁以下单独成户的个人(其中:军烈属,1—2级肢体残疾、1—2级盲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十一)经镇人民政府决定认定其他不纳入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按照“家庭申请,两级审核,政府审批,社会监督,有偿居住”原则进行申请、审批、入住。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就业单位的工商执照,劳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公安机关的居住证明;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条 汶川地震中镇内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损毁原居住人员,向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证明;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原有私房损毁且土地被政府收储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土地收储或征收合同;
(三)什邡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租赁申请,由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镇政府审批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纳入保障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
(二)纳入保障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纳入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收入证明(纳入保障家庭成员);
(五)按要求填写且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认可的《师古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四章 住房配租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房源确定实物配租或轮候。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确定房号,房源在10套以下时根据房源即租即配。
第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查实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在规定期内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和公共设施管理。负责小区日常环境卫生,按年度收取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保障家庭服从其管理,履行《租赁合同》,足额缴纳各种费用,主动接受住房保障年度审查,不得发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占用绿地、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严禁转租、转让、转借、闲置、擅自调换使用或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当年入住家庭《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主动接受住房保障年度审查。年度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房屋,逾期不退出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搬出或通过司法诉讼责令搬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和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增添生活设施,自行增添的生活设施及装修在退租时不予以补偿。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家庭类别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分为城镇低保户、一般户(中低收入家庭)、其他户(家庭)三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确无住房的家庭,在有房源情况下,经本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审核后,租金标准执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租金和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所在社区同意可分期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上缴国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部分维修。
第二十四条 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服务费用于小区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六章 年度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执行年度审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三年一审,动态管理。到期后主动申请年度审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程序与办法:
(一)保障家庭提交保障人口变化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住房变化情况等资料向所在社区(单位)申报。
(二)物业管理部门审查保障家庭在租赁期间有无发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占用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转租、转让、转借、闲置、擅自调换使用或改变住房用途等禁止行为。
(三)所在社区(单位)核查保障家庭申报资料提出初步审查建议。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综合审查保障家庭提交的申报资料、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情况、社区(单位)初步审查建议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核定申请家庭是否审查合格,向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查:
(一)年审合格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换发(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
(二)责令整改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换发(颁发)《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
(三)取消保障资格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租用证》或终止《租赁合同》,限期腾退房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积极配合信访、综治、维稳处置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年度中发生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运营公司无条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统征统转安置房安置结余房源参照本办法管理,执行市场租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师古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 公开主体:师古镇
- 责任科室:党政办
- 咨询电话:0838-6060208
- 监督电话:0838-86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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