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保基金运行管理。 (三)实施医疗、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上级部门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落实国家医疗救助政策和全市机关人员医疗互助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十)落实什邡本级离休人员、伤残军人、公务员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政策。 (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上级部门的药品价格和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和解释工作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转报有关单位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申请;为各级政府及时、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
职责边界 |
与市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表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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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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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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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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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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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0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和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延长封存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5.解除封存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6.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1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参保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催告责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 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2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3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医疗救助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4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5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6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7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欠缴和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制作笔录。 2.告知和送达责任:被稽核对象无违法情形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据实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3.处置责任:根据稽核情况采取责令被稽核对象改正、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报请行政部门处罚等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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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8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9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相关单位提交制定价格所需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进行风险评估。 3.决定责任:对定价方案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价格。 5.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 适时调整价格。 6.监督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 监督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和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20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日常管理责任: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等进行日常管理。 2.共享责任:依法依规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二十一、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什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保基金运行管理。 (三)实施医疗、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上级部门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落实国家医疗救助政策和全市机关人员医疗互助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十)落实什邡本级离休人员、伤残军人、公务员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政策。 (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上级部门的药品价格和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和解释工作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转报有关单位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申请;为各级政府及时、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
职责边界 |
与市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表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0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和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延长封存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5.解除封存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6.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1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参保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催告责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 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2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3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医疗救助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4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5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6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 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7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欠缴和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制作笔录。 2.告知和送达责任:被稽核对象无违法情形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据实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3.处置责任:根据稽核情况采取责令被稽核对象改正、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报请行政部门处罚等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8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19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相关单位提交制定价格所需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进行风险评估。 3.决定责任:对定价方案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价格。 5.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 适时调整价格。 6.监督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 监督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和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表2-20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监督股、稽核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日常管理责任: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等进行日常管理。 2.共享责任:依法依规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二十一、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6730710 |
- 公开主体:市医保局
- 责任科室:办公室
- 咨询电话:0838-6730710
- 监督电话:12345
- 发文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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