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东风路206号
邮 编:618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38-8102926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编制辖区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辖区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辖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参与确定大气、水、重金属等环境纳污能力,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
(四)参与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实施区域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辖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制定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辖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落实辖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建设和管理当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按规定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辖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开展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现场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筹谋划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三、领导简介
辜 啸 党组书记、局长
赵 凡 副局长(分管监测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管理股)
徐丽君 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政务公开工作)
李 杨 总工程师(分管污染防治股、农村与自然生态环境股)
四、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保密、绩效管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撰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辖区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
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计划。实施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负责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辖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农村与自然生态环境股。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担农村黑臭水体相关工作。参与实施辖区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五)综合管理股。承担辖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监督实施相关标准。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辖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基本信息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东风路206号
邮 编:618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38-8102926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编制辖区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辖区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辖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参与确定大气、水、重金属等环境纳污能力,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
(四)参与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实施区域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辖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制定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辖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落实辖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建设和管理当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按规定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辖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开展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现场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筹谋划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三、领导简介
辜 啸 党组书记、局长
赵 凡 副局长(分管监测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管理股)
徐丽君 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政务公开工作)
李 杨 总工程师(分管污染防治股、农村与自然生态环境股)
四、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保密、绩效管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撰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辖区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
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计划。实施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负责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辖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农村与自然生态环境股。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担农村黑臭水体相关工作。参与实施辖区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五)综合管理股。承担辖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监督实施相关标准。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辖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