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得贵同志并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彭得贵同志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含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彭得贵同志于审计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罗 毅
审计组主审:尹译爽
审计组成员:陈小茜、任 铭等
中共什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什邡市审计局
2021年3月9日
彭得贵同志并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彭得贵同志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含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彭得贵同志于审计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罗 毅
审计组主审:尹译爽
审计组成员:陈小茜、任 铭等
中共什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什邡市审计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