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责任:对社保缴纳情况稽核需制定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稽核的形式及范围、稽核内容、工作专班组成、确定稽核对象、实施时间安排等。对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需告知定期核查认证时间。
2.稽核、申请人认证责任:对社保缴纳情况稽核由被稽核对象需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由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认证
3.处置责任:在社保缴纳情况稽核中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对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需按照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录入信息系统,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原因。
4.监管责任:加强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监督。
5.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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