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省、德阳市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什邡市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43个
什邡市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
什邡市密码管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
什邡市档案局(挂牌于市委办公室)
什邡市新闻出版局(挂牌于市委宣传部)
什邡市人民政府侨务和台湾事务办公室
什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什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什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
什邡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
什邡市公安局
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司法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
什邡市水利局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什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什邡市卫生健康局
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什邡市应急管理局
什邡市审计局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什邡市统计局
什邡市医疗保障局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什邡市人民政府方亭街道办事处
什邡市人民政府雍城街道办事处
什邡市禾丰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马井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南泉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师古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15个
什邡市残疾人联合会
什邡市公安局方亭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雍城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禾丰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马井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南泉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师古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洛水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湔氐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蓥华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蓥华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
什邡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什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中央、省、德阳市驻什单位6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什邡监管支局
国家税务总局什邡市税务局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
什邡市消防救援大队
什邡市气象局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
四、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本公告所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省、德阳市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什邡市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43个
什邡市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
什邡市密码管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
什邡市档案局(挂牌于市委办公室)
什邡市新闻出版局(挂牌于市委宣传部)
什邡市人民政府侨务和台湾事务办公室
什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什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什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
什邡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什邡市教育和体育局
什邡市公安局
什邡市民政局
什邡市司法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什邡市交通运输局
什邡市水利局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什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什邡市卫生健康局
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什邡市应急管理局
什邡市审计局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什邡市统计局
什邡市医疗保障局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什邡市人民政府方亭街道办事处
什邡市人民政府雍城街道办事处
什邡市禾丰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马井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南泉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师古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湔氐镇人民政府
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15个
什邡市残疾人联合会
什邡市公安局方亭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雍城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禾丰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马井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南泉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师古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洛水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湔氐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蓥华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蓥华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
什邡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什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中央、省、德阳市驻什单位6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什邡监管支局
国家税务总局什邡市税务局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
什邡市消防救援大队
什邡市气象局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
四、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本公告所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