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行政督办制度
- 索 引 号:451-20210119-173744
- 公开对象: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渠道:政府门户网站, 电视或政务ITV, 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
- 公开方式:全文发布
- 五 公 开:服务公开
- 公开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 公开内容:无
1、凡有下列情况,由院办公室或相关职能科室认真督办: (1)各种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向上级机关、政府的请示。 (2)行政会议、行政查房中反映出来的,领导指示需要办理或解决的问题。 (3)职工、患者或家属来信来访反映出来的,领导指示需要调查、核实或处理解决问题。 (4)领导临时安排需要落实、督促、检查或协调的工作。 (5)其他需要督办的工作。 2、督办科室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督办工作情况,并作好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