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为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我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政策,助推企业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下谋发展,现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监管与审批脱节。当前行政审批改革明显走在了前面,下放行政权力,放开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事中事后监管却有些滞后,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指导思想,因为“谁”的不一致,形成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监管脱节。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登记,登记的同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和指定监管人员。目前,我市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登记,但既不负责勘查,也无法指定监管人员,造成监管脱节。又如,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和吊销、撤销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实施,而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却没有执法权限,造成监管真空。且上级监管部门没有将审批与监管分设,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考核,也不会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这又会引起一些脱节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尺度难把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59条规定对行政执法的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难以做出决断。如:我们在办理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过程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我们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按照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因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我们做出了2万元的处罚额度,若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我们只对销售行为做出2万元的处罚额度,对商品做技术处理后不予以没收商品,消除商标侵权行为。 建议: 一、构建新的市场监管格局,切实贯彻行政法治原则,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律与政策规定的尺度,以清单管理模式做到审批与主管部门的紧密结合,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行政职员实现监管。 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的垄断、限制竞争、滥收费用、强制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条件、价格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排查及检查力度;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应对各自的收费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平等协商原则确定收费方式,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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