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组织机构,承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负责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受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者投诉举报,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推荐及管理工作,牵头专家下基层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留学人员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体系。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服务管理。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范性文件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具体办法,协调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便民服务化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十四) 认真落实好本行业、本系统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职责。
(十五)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六)将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内容。
(十七)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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