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59 行政权力编号08396230-B-05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企业年金、企业年年金基金规定的的处罚。 实施主体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本办法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 自由裁量标准 无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丿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治办或本局机关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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