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58 行政权力编号08396230-B-05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欠缴数额1.6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处欠缴数额2.3倍(不含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丿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治办或本局机关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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