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57 行政权力编号08396230-B-05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处罚种类1.警告告;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倍以上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6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2.3倍(不含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治办或本局机关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