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什邡市2018年洪涝灾害救助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2018年6月下旬以来,我市遭受数次洪涝灾害,造成全市14个镇,2个街道受灾,灾害损失较重。根据《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8〕74号)精神,此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由上级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构成,为保证灾后救助补助政策的规范性和连续性,切实推进我市2018年洪涝灾害灾后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什邡市2018年洪涝灾害救助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灾区受灾群众(含非常住人口)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二、补助标准 (一)紧急转移安置补助 救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据实补助发放到人。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 按照90天计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发放到人。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农房恢复重建补助 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永久性生活住房的农户,1—3人户按16000元/户补助,4—5人户按19000元/户补助,6人及以上户按22000元/户补助。符合灾后重建条件,但不在原址重建,自行投亲靠友或购买住房的农户,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2.维修加固农房受损补助 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受到损坏,不需恢复重建,维修加固后可以居住使用的农户,按住房受损程度划分为“轻微受损”、“中度受损”、“较重受损”3个档次,对应补助标准分别为2000元/户、3500元/户、5000元/户。 三、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示、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定”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具体申报材料参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南执行。 四、资金发放 实行金融机构直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发。 五、发放公布 各镇(街道)在发放资金后,要按照基层政务公开规范要求,及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在什邡市基层政务公开网站和政务ITV上进行公布。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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