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9日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于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施行后,在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方面起到了较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在《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届满前,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出台《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202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2〕37号)
三、主要内容
《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全文共7章,分别对适用对象、办理标准、办理流程、核查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适用对象: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事项材料。
(三)办理标准: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2.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等;3.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核查等;4.承诺意思表示真实;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办理行政事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将《告知书》连同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核查处理:对实行承诺办理的证明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事项办件的50%,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将证明事项及告知承诺制目录、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通过网站、服务场所、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并将承诺书、“黑名单”进行公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9日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于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施行后,在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方面起到了较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在《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届满前,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出台《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202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2〕37号)
三、主要内容
《什邡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全文共7章,分别对适用对象、办理标准、办理流程、核查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适用对象: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事项材料。
(三)办理标准: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2.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等;3.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核查等;4.承诺意思表示真实;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办理行政事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将《告知书》连同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核查处理:对实行承诺办理的证明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事项办件的50%,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将证明事项及告知承诺制目录、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通过网站、服务场所、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并将承诺书、“黑名单”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