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逐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
第三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初审、领导小组联审、结果公示、政府决定、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支持原则。重点支持市上主导发展、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经济贡献大、就业贡献突出、对产业发展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和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科技创新、创新平台建设、与科研机构及学院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等工作及项目给予支持。
(三)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支持重点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重点鼓励核心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核心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扶持产业原则。围绕国家、地方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及新兴产业给予大力支持。将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航空与燃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食品饮料、烟草产业和现代化工、绿色建材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快速发展。
(五)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扶持大企业大集团与培育中小微企业并重原则。既鼓励扶持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做大做强,又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按分类主要用于: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补助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
(一)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主要支持烟草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航空与燃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食品饮料和现代化工、绿色建材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产业项目。推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设备升级换代、扩产扩能,推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升级,推进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和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
(二)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项目及产业化、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专项。主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企业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包括大企业大集团或拟进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在融资、项目建设、创新发展、人才(高管)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培育地方重大税源。
(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质增效、自主创新研发、专业协助配套、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绿色发展专项。重要用于工业企业生态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支持,重点包括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创建等。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用于支持芯片制造、集成电路、新型显示、5G、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产品、系统和软件的研发,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试点、示范及平台建设,推进辖区工业和信息化的项目发展。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兑现,和国家、四川省、德阳市有关政策的配套,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政策性专项奖励。对市上重点发展、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经济贡献大、生态发展贡献突出、促进企业改革改制、盘活存量资产、对产业发展有较强引领示范引导作用明显、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和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企业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对于以上各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市政府相关要求。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根据企业或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确定为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奖励三种。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什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照章纳税,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按项目申报文件执行。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环评、安评审批意见(项目类需提供);
(四)申报项目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向所在辖区(镇、街道、经开区)提出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并附文件要求相关资料。
(二)由所在辖区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如初审后认为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真实且符合申报条件,由辖区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辖区上报资料后,先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所在辖区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事项进行研究审议。由辖区对企业项目申报及初审意见进行汇报,参会人员共同讨论研究企业申报事项。如形成统一意见,认定企业申报资料真实、申报内容符合支持条件,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则报市政府审定。如有反对意见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
(四)由市政府进行审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进行批示,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以议定事项通知为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为激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上述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企业,尽快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申报内容及时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发展中去,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密切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什府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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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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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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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 |
国有及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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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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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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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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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上年度) |
利润 (上年度) |
税金 (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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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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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 |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不含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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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组成及占比 |
自筹%银行贷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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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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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 (核准)文号 |
环评及安评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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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预计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万元、利润××万元、税金××万元、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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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流 程 |
镇(街道、经开区)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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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
根据××××年××月××日市工业发展资金专题会议研究,建议给予该项目××××万元(大写:××××)补助(奖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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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项目类补助(奖励)填此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逐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
第三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初审、领导小组联审、结果公示、政府决定、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支持原则。重点支持市上主导发展、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经济贡献大、就业贡献突出、对产业发展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和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科技创新、创新平台建设、与科研机构及学院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等工作及项目给予支持。
(三)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支持重点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重点鼓励核心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核心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扶持产业原则。围绕国家、地方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及新兴产业给予大力支持。将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航空与燃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食品饮料、烟草产业和现代化工、绿色建材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快速发展。
(五)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扶持大企业大集团与培育中小微企业并重原则。既鼓励扶持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做大做强,又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按分类主要用于: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补助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
(一)产业化和技术改造专项。主要支持烟草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航空与燃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食品饮料和现代化工、绿色建材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产业项目。推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设备升级换代、扩产扩能,推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升级,推进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和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
(二)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项目及产业化、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专项。主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企业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包括大企业大集团或拟进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在融资、项目建设、创新发展、人才(高管)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培育地方重大税源。
(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质增效、自主创新研发、专业协助配套、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绿色发展专项。重要用于工业企业生态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支持,重点包括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创建等。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用于支持芯片制造、集成电路、新型显示、5G、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产品、系统和软件的研发,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试点、示范及平台建设,推进辖区工业和信息化的项目发展。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兑现,和国家、四川省、德阳市有关政策的配套,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政策性专项奖励。对市上重点发展、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经济贡献大、生态发展贡献突出、促进企业改革改制、盘活存量资产、对产业发展有较强引领示范引导作用明显、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和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企业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对于以上各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市政府相关要求。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根据企业或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确定为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奖励三种。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什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照章纳税,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按项目申报文件执行。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环评、安评审批意见(项目类需提供);
(四)申报项目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向所在辖区(镇、街道、经开区)提出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并附文件要求相关资料。
(二)由所在辖区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如初审后认为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真实且符合申报条件,由辖区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辖区上报资料后,先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所在辖区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事项进行研究审议。由辖区对企业项目申报及初审意见进行汇报,参会人员共同讨论研究企业申报事项。如形成统一意见,认定企业申报资料真实、申报内容符合支持条件,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则报市政府审定。如有反对意见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
(四)由市政府进行审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进行批示,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以议定事项通知为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为激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上述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企业,尽快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申报内容及时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发展中去,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密切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什府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什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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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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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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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 |
国有及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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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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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上年度) |
利润 (上年度) |
税金 (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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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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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安评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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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预计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万元、利润××万元、税金××万元、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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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流 程 |
镇(街道、经开区)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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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
根据××××年××月××日市工业发展资金专题会议研究,建议给予该项目××××万元(大写:××××)补助(奖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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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项目类补助(奖励)填此表。